一、决策背景
2017年4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出,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202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指出,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二、决策依据
(一)《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武发[2018]21号)
(二)武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通知》(武民办[2016]2号)
三、设立要求
1.规模适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总户数达到3000户且居民入住率达到50%,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00户。
2.配套齐全。社区办公用房需按要求进行配备,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米,应具备办公、服务、活动场地,其中办公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10%。并融入公共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商业服务等多种功能。
3.人员落实。新建社区须落实专人负责筹建工作,原则上在半年内完成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选举。社区正式成立后,应按照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要求,依据社区规模、人口数量、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配备专职社区工作者。
经核查信息,洪山区人民政府同意批复成立“和平街道花样年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平街道金科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和平街道金茂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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