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无 |
信息分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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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洪山区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2021-05-10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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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洪山区行政审批局印章使用管理 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
各科室,事业单位:
《洪山区行政审批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洪山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5月10日
洪山区行政审批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局各类印章管理,严格用印手续,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是本单位党政工作中行使职权,明确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部门或个人在使用管理印章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党组章、行政公章(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法人私章、财务专用章、审批专用章(含局审批专用章、钢印、科室审批章)、科室印章。
第四条 实行印章分类管理。党组章、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保管;法人私章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审批专用章由政策法规科保管;科室印章由各科室保管。各科室应指定专人管理印章(可结合实际设置AB岗),印章管理员相对固定。印章保管员应妥善管理印章,不得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随意动用,不得私用、留模,非特殊情况严禁带印外出、外借。损坏或遗失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落实批准用印手续。用印前,应先征得该印章的批准人同意。未经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一律不得擅自用印。加盖局党组章,由党组书记批准;加盖局行政公章,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总工)批准;加盖法人私章,由法定代表人批准;加盖财务专用章,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批准;加盖审批专用章,按照《洪山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批责任体系一览表》相关规定执行;加盖科室印章由科室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严格用印登记备案。用印前,经办人应按照用印分级批准的有关规定,报请印章批准人签字同意,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注明用印时间、单位、事由、数量、经办人姓名、批准人等要素;印章保管员在核实批准人签字后加盖印章,并将用印文件复印(或扫描)存档备案。印章批准人因公外出,或节假日期间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签批流程的,经办人应通过短信、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取得批准人同意,并将截图交印章管理员核实后用印。
第七条 严肃用印责任追究。印章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违规用印导致出现问题的,经办人、印章保管员同时承担责任,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局其他印章参照本办法严格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21年4月修订,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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