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的主体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一)行政检查事项的依据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政【2021】7号文件《关于印发<武汉市洪山区街道职权清单><武汉市洪山区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及《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
(二)具体行政检查事项
1.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2.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
3.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检查。
4.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5.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6.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7.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8.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三、行政检查标准、频次上限及专项检查计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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