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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示
日期:2025-02-27 09:0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字号:

洪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示


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3、《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三)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3.《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四)对噪声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五)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3.《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六)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3.《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七)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 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3、《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八)对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四款; 3.《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九)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3.《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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