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示
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3、《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三)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3.《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四)对噪声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五)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3.《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六)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3.《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七)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 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3、《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八)对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四款; 3.《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九)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3.《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十)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湖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控制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查
五、专项检查计划
结合省、市下发的专项行动文件,制定专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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