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依法行政 > 涉企行政检查 > 政府工作机构 > 区人力资源局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日期:2026-01-30 10:05 来源:区人力资源局 字号: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对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和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七)项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2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3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和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第五条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四)项
4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5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对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6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对制定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7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和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5年第74号)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五)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九条
8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对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和集体合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项
《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2年3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9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从事特定业务以及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
10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对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的监督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全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11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对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一条第七项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六项
12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随机抽查、日常检查、年度报告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13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日常检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14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年度检查评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附件:

站点地图智能问答
版权所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鄂ICP备05009168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110038
主办单位:武汉市洪山区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洪山区大数据中心 |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 | 邮编:430070
政府各机构联系电话 | 网站技术支持:027-87673391 | 网站运维邮箱:htfw@hongshan.gov.cn

./t20260210_2727246_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