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洪山区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行政检查主体
洪山区医疗保障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充分发挥政府在基金监管法治建设、标准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依法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医疗保障部门对基金监管的责任,切实发挥监管作用。建立由医疗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基金监管重大行动、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定权责清单,明确医保基金监管职责。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三、行政检查标准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2、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四、责任部门
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责任领导:邓志海
责任科室:医疗保障服务管理科
责任人:梁鸣
投诉电话:027-87569770
特此公示。
洪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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