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民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四级事项 | 五级事项 | |||
政府工作机构 | 区民政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1、转发上级部门制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2.其他需要公开的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第六条 解读形式。解读材料以文字形式制作。解读文字应当通俗易懂,可通过案例、数据、答问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可增加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方便公众理解,增强政策解读的可及性、可读性、实效性。第七条 解读渠道。(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二)新闻媒体。(三)新闻发布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全社会 | |
政府工作机构 | 区民政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受理机构、监督和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 | 全社会 | ||
政府工作机构 | 区民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构简介 | 办公地址、电话及办公时间、机构职责、内设及下属机构办公地址、办公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
政府工作机构 | 区民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领导简介 | 姓名、职务、分管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全社会 | |
政府工作机构 | 区民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社会保障 | 城乡低保对象资金发放情况、特困人员信息公开情况、高龄津贴发放情况、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及相关政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四、保障措施。(三)加强监督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4.《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一)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3.建立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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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机构 | 区民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财政资金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概况、部门决算表、部门决算情况说明、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名词解释和附件;部门预算公开的内容为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包括预算编制说明和预算报表,功能科目应公开至“项”级,经济科目应该公开至“款”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全社会 |
财政资金 | 专项资金 | 城乡低保对象资金发放情况、特困人员信息公开情况、高龄津贴发放情况、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及相关政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四、保障措施。(三)加强监督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4.《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一)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3.建立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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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 | 惠民惠农政策及资金发放相关信息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16.及时公开惠民惠农补贴政策信息、资金分配结果信息。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实际发放结果,将发放结果以村为单位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公开期满相关材料留存村委会供村民查询 | 全社会 | |||
政府工作机构 | 区民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执法等信息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等情形外,都要实行“双随机”抽查。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 全社会 |
政府工作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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