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鄂民政发〔2025〕30号 |
信息分类: 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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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湖北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2025-11-19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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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社会团体换届规范指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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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和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社会团体换届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社会组织登记业务已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抄送本地行政审批部门。
湖北省民政厅
2025年11月19日
湖北省社会团体换届规范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换届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是指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审议表决重要事项,选举理事、监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举产生),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下统称“副会长”)、会长(理事长,以下统称“会长”),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监事会推荐产生监事长),及时办理备案、变更登记的过程。
第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党建工作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社会团体按照性质分为专业性社会团体、学术性社会团体、联合性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商会。
社会团体职务包括理事、监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等。
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换届工作机构
第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当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开始筹备,筹备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成立换届工作委员会或换届工作组(以下统称“换届工作机构”),授权其负责换届具体工作。
换届工作机构可由党组织代表、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组成,一般为5至9人,且为单数,并推选一名主任或组长牵头负责换届日常事务。换届工作机构产生后,应当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八条 换届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换届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工作相关事项,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审查会员资格条件,确定会员名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确定会员代表名册),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酝酿提出下一届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等候选人建议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研究起草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和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草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起草社会团体章程(草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会费标准(草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起草换届选举办法(草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工作相关事宜,组织召开换届大会;
(九)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一般每届任期1至5年,具体届期由社会团体在章程中规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提前或延期;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提前或延期。
社会团体申请提前或延期换届每届最多一次,且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章 会员资格审查与会员代表推选
第十条 换届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资格审查登记,确定有效会员资格,保证会员享有合法权益。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会员证。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或长期不参加活动的,应当由换届工作机构提出取消会员资格意见,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数量不超过200个的,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换届;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
第十二条 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形式换届的,应当根据地域分布、行业类别、代表性等要素合理确定会员代表比例,产生会员代表。会员代表数应当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会员数201个至300个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
(二)会员数301个至500个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
(三)会员数501个至1000个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
(四)会员数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十三条 采取会员大会形式换届的,换届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资格审查登记结果,制作《会员名册》;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形式换届的,应当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提交换届工作机构通过后,推选会员代表,制作《会员代表名册》。
《会员名册》或《会员代表名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公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换届工作机构提出。换届工作机构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四条 换届工作机构应当制定新一届候选人推选办法,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摸底调查、征求理事意见等方法,经民主协商、充分酝酿后,提出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提名人选。
第十五条 担任社会团体新一届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热爱社会团体公益事业;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社会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七)担任负责人职务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新一届候选人提名人选,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
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提名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通过,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和公示,不得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 在职或退(离)休的党政干部(含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层)兼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名誉职务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办理兼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新一届候选人可实行等额选举,也可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应当从会员或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社会团体采取会员大会形式换届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形式换届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理事人数在50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设会长、秘书长各一人。
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社会团体设常务理事会的,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未设常务理事会的,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不超过10人。
秘书长可以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也可通过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秘书长聘任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具备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任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依章程开展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其他社会团体也可设立监事(会)。
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人及以上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可以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监事中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召开监事会间接选举产生。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不选监事长。
监事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指派、邀请其他单位或组织的人员等方式产生,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社会团体领取工资、补贴、津贴等报酬。
监事不得由本会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行业协会商会会长为该会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秘书长不得担任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含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法人单位)。社会团体的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秘书长。
第五章 换届选举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前应当进行换届审计,涉及到法定代表人离任的,审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派。社会团体换届的审计期与届期一致。《换届审计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逾期未完成换届并登记的需补充审计,补充审计由社会团体负责。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会费应当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会费标准(草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档,设常务理事的不超过5档;
(二)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同一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标准;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在换届大会前审议通过以下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决议)。
(一)《换届报告》;
(二)《换届大会议程》;
(三)会员(会员代表)名册;
(四)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候选名单;
(五)负责人候选人提名人选名单;设名誉会长及顾问的,名誉会长及顾问提名名单;
(六)《党建工作报告》;
(七)《章程(草案)》;
(八)《会费标准(草案)》;
(九)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审议监事工作报告【设立监事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十)《换届选举办法(草案)》;
(十一)其他需要研究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一般应当于换届大会60日前,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换届选举材料及会议纪要(决议)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行业协会商会召开换届大会前,应当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向会员公示负责人候选名单,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换届工作机构提出。换届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解释,候选人需要调整的,应当再次履行推选程序,公示调整结果。
第二十九条 换届工作机构应当在召开换届大会7日前,将换届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三十条 换届工作机构应当从上一届秘书处工作人员、监事、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并对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投票办法、选票规定和填写方法、计票办法、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及其他注意事项。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
第三十一条 换届大会会议名称应当规范,会场应当设置票箱,票箱正面应当标有“投票箱”字样,密封或加锁;印制选票,载明会议名称、届次,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同意、不同意、弃权)等内容;准备大会所需审议材料、签到表、会员或会员代表名册、计票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物品。
第三十二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三十四条 换届大会应当组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由主持人向大会通报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规定,即为有效会议。
第三十五条 换届大会一般由上一届会长主持。上一届会长因特殊原因无法主持的,由换届工作机构确定主持人选。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布应到会员数,实到会员数(实到会员数达到应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
(二)上届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并审议表决(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举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三)上届理事会作财务工作报告并审议表决(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举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四)党组织负责人报告党建工作情况;
(五)审议表决《换届选举办法》(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举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六)审议表决提名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举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七)选举理事、监事,宣布表决结果(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举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八)宣读章程修改说明,审议章程,宣布表决结果(须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九)审议会费标准,宣布表决结果(须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十)选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宣布负责人选举结果(须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章程规定秘书长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作为选举事项,增一项议程“宣读新任秘书长聘书”;
(十一)新任会长(理事长)履职发言。
第三十七条 存在以下违规情节之一,致使选举无效,应当重新进行选举。
(一)参会人数、投票人数或者投票结果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二)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
(三)候选人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举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碍选举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生重新选举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及时向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新选举应当按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在当日重新选举的,其结果应当在当日公布。择日重新选举的,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换届大会结束后,应当及时将选举材料、选票、影音资料等整理归档备查,及时制作换届大会会议纪要。
第六章 变更登记和备案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30日内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以下依申请服务事项。
(一)社团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名称、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业务主管单位、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的,应当办理章程核准登记。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三)社会团体负责人变更备案。社会团体换届产生的新一届副会长或者届期内改选、增补、辞职或罢免副会长的,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的副会长不得以社会团体负责人名义活动。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届中改选、增补或罢免负责人的,严格依照本社会团体章程相关规定,参照本指引开展。新当选的负责人任期到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换届中因内部纠纷或其他原因引起突发情况,导致会议无法进行时,应当暂停会议议程,依法维护好现场秩序,可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进行调解;
(二)建立内部纠纷调解机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协调,妥善解决;
(三)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调解,协商解决;
(四)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由湖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会员(会员代表)名册(示范文本)
2、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名单(示范文本)
3、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示范文本)
4、换届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5、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6、章程选票(示范文本)
7、会费标准选票(示范文本)
8、负责人选举选票(示范文本)
9、选举结果汇总表(示范文本)
10、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适用于省管干部)
11、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适用于省管干部以外的其他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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