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鄂发改价调〔2026〕136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
|
发文机构: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6-05-16 10:00 |
|
名 称: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 |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要求,加强收费协同监管,强化行业公益属性,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殡葬服务项目管理
(一)殡仪服务项目
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冷冻、防腐)、遗体整容化妆(含洁身、洁面、更衣)、遗体告别、遗体火化(含骨灰装整)、骨灰寄存共6项。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由市州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群众需求合理确定,从严控制项目数量。
(二)安葬服务项目
安葬服务项目仅限于生态安葬、墓(格)位安葬、维护管理共3项,均为基础项目。生态安葬指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包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且不单独立碑(可设置集体纪念设施);墓位安葬指以墓穴形式安葬骨灰或遗体,服务内容应包括墓穴租用、墓碑等建筑工料、安葬服务、基础刻字等;格位安葬指以格位形式安葬骨灰,服务内容应包括格位租用、建筑工料、基础刻字等;维护管理应包括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
(三)规范建立项目清单
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全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具体包括6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和3项安葬服务基础项目(详见附件)。市州民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市州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
二、规范殡葬服务定价管理
(一)坚持殡葬收费公益属性
制定政府指导价应坚持公益性定位,基准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浮动幅度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机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为我省普惠免费项目,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
对暂不具备定价条件的,市州民政部门可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2年),并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应参照上述原则。
(二)规范政府指导价管理
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格)位使用费、各类公墓收取的维护管理费,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类公墓及墓型分类应从简。因生态安葬成本过高确需收费的,可适当收取生态安葬费。鼓励骨灰堂不收取或适当收取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新购置公墓的维护管理费按单次不超过20年收取,使用届满后根据家属需要按到期时最新标准,协商续交年限后续费。
上述收费标准定调价工作由市州发改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具体开展,并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准确记录核算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情况。
(三)积极引导其他方面收费
1.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收费。由市州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持续深化巩固“减项降费优服务”成效。
2.政府未参与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格)位使用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市州民政部门。市州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收费指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必要时可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成本调查。
3.农村公益性墓地收费。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位使用费。可视情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并向村民公开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加强重点殡葬商品和服务价格指导
(一)规范丧葬用品收费管理。市州民政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足。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市州民政部门可通过明确进销差价(率)等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丧葬用品项目大类可简化为骨灰盒、寿衣、火化棺、花类用品、其他用品共5项。所有丧葬用品不论大小,都应做好实物(或图册)及价签公示。
(二)规范花类相关收费管理。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指导,明确鲜花、花束、花圈等成品花属于“丧葬用品”中的“花类用品”,应单个计价,不得捆绑搭售;提供花艺设计、制作等服务属于“花艺布置”,服务层次从简。电子花圈、花篮、花灯等不属于成品花,应按一般性丧葬用品据实合理定价。吊唁设施设备(含礼厅)内部固定摆放的花类用品和花艺布置属于“遗体告别”项目,不得重复收费。
(三)规范礼仪类服务收费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群众在殡葬服务机构及其服务网点办理告别等丧事活动,倡导文明节俭,深化移风易俗,在尊重本地治丧风俗的基础上,合理控制礼仪服务项目数量及价位层次。
四、实行清单式收费公示
在规范建立全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市州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基础上,市州民政部门建立市州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与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充分协商,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各殡葬服务机构应严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不得收费,不得变相增加服务收费项目。市州民政部门要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集中公示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名单和性质(明确是否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善落实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网络集中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各级发改、民政、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工作协同,推动殡葬服务机构规范实行殡葬服务“图+表+说明”清单式价格公示。
(一)“图”:各殡仪服务机构制作完善“殡仪服务环节及收费项目流程图”,全面准确展示殡仪服务环节,并在每个环节标注其中的收费项目,集中公示。各类公墓制作“墓型样式(区位)图”,对墓型规格、地理区位等集中公示。
(二)“表”:各殡仪服务机构制作“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丧葬用品”收费表。“殡仪服务基础项目”体现公益性、保基本原则,“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丧葬用品”尊重风俗,满足群众差异化需求。各类公墓对安葬服务收费项目及安葬以外的自选收费项目,制表分项分类集中公示。
(三)“说明”:各殡葬服务机构制作简要“项目收费说明”,对“图”“表”内未尽事宜作补充说明,包括收费政策依据、惠民举措、服务流程内容、举报电话、退费及监督事项等。销售丧葬用品应公示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鼓励将其采购价、销售价同步公示。
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
市州发改、民政、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测,及时准确了解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根据殡葬服务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建立收费政策定期评估制度,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销差价(率)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由市州发改部门牵头对基础项目收费进行评估,由市州民政部门牵头对非基础项目收费进行评估。
六、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监管
(一)规范机构经营服务。各市州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研究建立运营情况抽查检查、年度报告等制度,推动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全面使用民政等部门统一制定的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引导群众理性选择服务项目,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
(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公开曝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惠民减免力度。对在省内合法合规殡葬服务机构内采用生态安葬的本地户籍居民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优化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础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实现对省内所有居民上述费用直接免除,持续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全额免除拣灰炉火化费用。
(四)提升殡葬服务质效。各级发改、民政、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州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具体政策,并将完善收费政策与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建立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提供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群众联系。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推动机构降本减负。严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和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2〕415号)和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优化殡葬服务价格公示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5〕60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6日
来源:http://fgw.hubei.gov.cn/fbjd/zc/gfwj/gf/202606/t20260602_5950216.shtml
站点地图智能问答
版权所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鄂ICP备05009168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110038
主办单位:武汉市洪山区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洪山区大数据中心 |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 | 邮编:430070
政府各机构联系电话 | 网站技术支持:027-87673391 | 网站运维邮箱:htfw@hongsh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