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无 |
信息分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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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06-05 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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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2018年度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部门决算 |
2018年度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决算
2019年 6月4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1)
二、收入决算表(表2)
三、支出决算表(表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4)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表5)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表6)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表7)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表8)
第三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关于2018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8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拟定全区普及法律知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4、加强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及“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负责全区各街乡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监督管理全区矫正工作、安置帮教工作。
6、负责本局系统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大调解工作、法制理论实践研究工作。
7、负责本局系统服装、警车等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计划财务工作,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各街镇乡司法所的国有资产。
8、负责局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本局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来看,洪山区司法局部门决算由纳入独立核算的单位本级决算和1个下属单位决算组成。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0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0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个。
洪山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洪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三、部门人员构成
洪山区司法局总编制人数69人,其中:行政编制67人,事业编制2人。在职实有人数60人 ,其中:行政58人,事业2人。
离退休人员2人,其中:离休2人。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注: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
第三部分 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支总计2818.84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97.51万元,增长4%,主要原因是2018年度新增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租金、法律援助专职辅助人员工资和在职人员调标补贴。
图1: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
二、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本年收入合计2818.8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818.84万元,占本年收入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事业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经营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其他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
图2:收入决算结构
三、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本年支出合计2818.8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60.41万元,占本年支出70%;项目支出858.43万元,占本年支出30%;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0%;经营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0%。
图3:支出决算结构
四、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818.84万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97.51万元,增长4%。主要原因是2018年度新增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租金、法律援助专职辅助人员工资和在职人员调标补贴。
图4: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
五、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818.8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97.51万元,增长4%。主要原因是2018年度新增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租金、法律援助专职辅助人员工资和在职人员调标补贴。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只需填列单位实际发放的功能分类科目)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818.8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 2310.3万元,占8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6.44万元,占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8.95万元,占3%;住房保障支出223.15元,占8%;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088.45万元,支出决算为2818.8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其中:基本支出1960.41万元,项目支出858.43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
1、司法救助金10万元。用于困难人员、弱势群体临时救助及办案经费补贴。
2、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和社区矫正人员保障经费133.44万元。用于全区矫正工作人员工资保障及工作经费、市级补助、开展矫正工作的办案经费。
3、大调解工作保障经费70.4万元。用于全区重大疑难案件调解的保障经费,全区专业调解委员会人员、工作经费及全区调解案件补贴。
4、全区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经费20万元。用于全区法治宣传工作经费。
5、法律援助工作经费216.28万元。用于支付全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及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半年租金等支出。
6、购买劳务支出(律师进社区值班补助)216.63万元。用于全区律师每周四进社区工作补贴。
7、基层司法工作经费66.6万元。用于基层所基本建设达标经费和工作经费、财政拨司法所购电脑款等支出。
8、后勤保障经费61.62万元。用于全局职工食堂进餐补贴。
9、物业管理费40.69万元,用于物业管理的费用,提供后勤保障和安全保障。
10、共青团工作经费0.08万元。
11、党建工作经费1.06万元。
12、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经费1.7万元。
13、精准扶贫工作经费0.8万元。
14、仲裁委工作经费0.34万元。2017年区里挂帐单位。
15、干警体检费13.85万元。
16、视频会议质保金4.94万元。用于司法局视频会议室装修和设备经费。
公共安全支出(类)。年初预算为2572.56万元,支出决算为231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0%,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低于92%时必须说明原因)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不可预见费未使用完。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年初预算为196.5万元,支出决算为196.4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97%,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低于92%时必须说明原因)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有调出、退休人员,故按实际人数支出。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年初预算为88.95万元,支出决算为88.9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住房保障支出(类)。年初预算为165.45万元,支出决算为223.1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5%,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低于92%时必须说明原因)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新招录5名公务员,故按实际人数支出。
六、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960.4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769.8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个人农业生产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90.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 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企业费用补贴、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七、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洪山区司法局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安排“三公”经费的单位包括本级及下属0个行政单位、0个参公事业单位、1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8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数为54.02万元,支出决算为7.44万元,为预算的14%,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比预算增加0万元。
2018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0人次,实际发生支出0万元。其中:住宿费0万元、差旅费0万元、伙食补助费0万元、培训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7万元,完成预算的14.5%;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为预算的0%,比预算增加(减少)0万元。本年度购置(更新)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9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万元,为预算的14.5%,比预算减少41.32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公车使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节约开支。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的运行及维护,其中:租车费0万元;燃料费1.9万元;维修费2万元;过桥过路费0.5万元;保险费2.4万元;安全奖励费用0万元;其他费0.2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44万元,为预算的7.7%,比预算减少5.26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减少公务接待开支。主要用于国内接待费。
2018年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开支公务接待费0.44万元。其中:外省市交流接待0.44万元,主要用于外省人员来访的接待工作4批次55人次(其中:陪同12人次);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2.04万元,降低21.5%,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97万元,降低12.2%,公务接待支出决算减少1.07万元,降低70.9‐%。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节约开支,公务接待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节约开支。
八、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上年结转和结余0.00万元,本年收入0.00‐万元,本年支出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
注: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关于2018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洪山区司法局组织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项目16个,资金858.43万元。组织对6个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资金848.43万元。从绩效评价情况来看,项目整体绩效情况较好,全局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召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议,制定绩效工作计划,明确各科室绩效管理职责;建立绩效自评机制对绩效目标进行跟踪评价,执行出现偏差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二)绩效自评结果
洪山区司法局今年在部门决算中反映项目绩效自评结果(不包括涉密项目)。
1、司法救助金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0万元,执行数为1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产出和效果:此经费旨在解决困难人员、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帮其解决困难,改善生活环境,重燃生活信心。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绩效评价全员参与度不高;二是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够。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深入推进全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二是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和研究。
2、社区矫正人员保障和办案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42万元,执行数为133.44万元,完成预算的93.97%。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围绕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入矫宣告、谈话、集中教育等工作措施;二是强化监督管控措施,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点检,加强排查、科学研判,构建安全维稳工作新常态;三是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严格落实执法标准,严格规范管理。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由于社矫人员的心理等原因,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可控难度加大;二是对少数社区服刑人员未矫情况研判不够、重点人员筛查等风险预警预防工作开展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由于社区服刑人员服刑身份,其求职方面受到限制,给其生活造成困难,监管风险加大。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执法;二是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合力;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摸排活动,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甄别及监管力度。
3、大调解工作保障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70.4万元,执行数为70.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产出和效果:2018年,全区各级民调组织成功调处各类纠纷3976件,调处成功率达100%,协议履行率100%,无因调处不当导致非正常死亡时间发生;司法所办公用房问题明显改善;司法所规范化、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率明显提升;高标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建设提档升级。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基层人民调解队伍整体水平不高;二是人民调解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不高; 三是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和阵地建设不够。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继续加强民调队伍建设,加强对调解员的选聘工作;二是统筹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三是加大人民调解阵地建设,整合各项基层基础建设标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提高规范化建设工作效率和覆盖率。
4、全区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0万元,执行数为2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明确任务,统筹协调,推进落实普法责任制;二是严格标准,查缺补漏,圆满完成“七五”普法中期督查及迎检工作;三是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四是树立品牌,培育亮点,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宣传方式的创新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创新开展“体验式、互动式”普法活动,提升普法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二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组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三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进社区(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机关单位、窗口的法治文化建设,整合资源,编排创作法治文艺节目;四是组织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围绕招商引资、大学之城建设、军运会、宪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污染防治等专项活动,开展主题突出的大型法治宣传活动。
5、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16.28万元,执行数为216.2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专业、便捷的服务;二是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三是规范法律援助站点建设,筑牢基层法律服务网络。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在案卷质量评查方面,部分律师未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整理归档,律师从事法律援助主动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稳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示范点建设,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加快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加速打造化解矛盾、宣传法治、服务群众的法律服务综合平台,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二是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创新工作机制,执行好有关规章制度,不断强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做好做实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以此倒逼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6、购买劳务支出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38.43万元,执行数为216.63万元,完成预算的91%。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以专业化建设为重点,提高社区村法律顾问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建设高精尖社区村法律服务团队;二是安排业务能力突出的律师进入社区、村,为居民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是开展公益法律讲座,参与每月大接访活动,向社区、村居民普及法律知识,让社区、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三是以服务群众为目标,解答居民的法律疑惑,帮助化解邻里纠纷,调解居民矛盾,促进社区、村法治建设,共建和谐社区。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社区、村法律顾问流动性较大,人员变动频繁;二是部分社区、村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不高。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提高社区、村律师的进入门槛,严格把关律师的执业资格、专业素养,明确社区、村法律顾问的工作目标与职责;二是加强对全区社区、村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指导与培训,联合司法所拟定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区、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检查督导;三是严格执行考勤考评机制,每周督导,每月检查,每半年考核评估。
7、基层司法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71.18万元,执行数为66.6万元,完成预算的94%。主要产出和效果: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关山、青菱、卓刀泉3个所通过向街道办事处争取办公用房的途径,达到100平米以上办公面积,至此,除狮子山所、天兴所外,全区司法所均达到100平米的办公面积标准;为部分司法所配备笔记本电脑和传真机,实现办公环境提档升级;为全区司法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每个所平均安装摄像头5个,满足市局视频监控系统网络的接入需求。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由于各街乡办公面积有限无法调配导致部分司法所面积无法达标;二是规范化司法所硬件设施水平有待提升。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积极与街乡协商,争取支持,扩大司法所办公面积,打造功能分区;二是不断提升规范化司法所覆盖面,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水平。
(洪山区司法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见附件)
十、2018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武汉市洪山区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0.6万元,比2017年增加30.66万元,增长19.2%。主要原因是办公费、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6.6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6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6.6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6.6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共有车辆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辆,应急保障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 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2018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重点工作事项标题
1、法律援助科今年重点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扩大影响,针对农民工讨薪问题多发地开展四次大型“法律援助进工地专场活动”;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工作。
2、律师管理科今年重点工作:推进大学生“双创”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推动律师工作改革发展;加强律师事务所指导,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3、社区矫正局今年重点工作:管控“两类”人员目标数;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执法,提升矫正工作人员能力;强化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与教育形式,提高矫正质量。
4、基层科今年重点工作: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提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运行效果;加强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工作水平。
5、普法宣传科今年重点工作:明确任务,推进落实普法责任制;严格标准,查缺补漏,完成“七五”普法中期督查及迎检工作;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序号 | 重要事项 | 工作内容及目标 | 完成情况 |
1 |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建设 |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场地的租赁、装修、设备和人员配置等。 | 已完成 |
2 | 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工作 | 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受援点和法律援助网络;组织值班律师工作会议、制定律师管理制度;扩大影响,在农民工讨薪问题多发地开展专场活动等。 | 已完成 |
3 | 推动大学生“双创”法律服务工作的进行 | 推进辖区高校大学生“双创”法律服务基地建设,以法律服务引导、规范和保障大学生创业者和创新创业型小微企业发展,助力我区创新驱动与转型发展战略。 | 已完成 |
4 | 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推动律师工作改革发展,成立律师行业党总支,推进律师党建工作提档升级。 | 已完成 |
5 | 加强律师事务所指导,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组织区属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健全完善律所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已完成 |
6 | 管控“两类”人员目标数 |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建档与案卷评查,为每位服刑人员配备电子腕带设备进行定位,使“两类”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目标值以内 | 已完成 |
7 | 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执法,提升矫正工作人员能力 | 开展社区矫正“大清查、大规范”活动,组织对全区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全员覆盖三遍点检排查工作,严格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签订不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承诺书;招聘专职社工,提升矫正工作人员能力。 | 已完成 |
8 | 强化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与教育形式,提高矫正质量 | 落实每月报到、思想汇报、谈话走访、病情汇报等制度,严格执行外出看病、探亲、居住地变更的审批手续,组织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施行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创新“看、听、说、学”四位一体的教育形式,让社区服刑人员全身心、全方位地自觉接受教育 | 已完成 |
9 | 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提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运行效果 | 围绕中心任务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开展培训活动,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医疗纠纷调委会进行整改装修,统一制作规范化制度牌、公示牌,配备打印扫描设备;提高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工资,规范商圈调委会运行机制等。 | 已完成 |
10 | 加强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工作水平 | 采取调剂办公用房或租赁办公场所等形式扩展公共法律服务站办公面积;组织各所对标自查,查漏补缺,提档升级,不断提高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水平。 | 已完成 |
11 | 明确任务,推进落实普法责任制 | 通过查阅工作总结、电子台帐,结合平时落实工作要求等综合情况对75家成员单位2017年普法工作进行考评打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区委法治办制发《关于在全区开展法治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落实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等。 | 已完成 |
12 | 严格标准,查缺补漏,完成“七五”普法中期督查及迎检工作 | 成立检查考评小组,高规格开展全区“七五”普法中期检查考评工作。 | 已完成 |
13 | 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结合上级要求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联系我区实际开展“大学之城”建设法治宣传活动;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普法”活动,落实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 已完成 |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到项级)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等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的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经费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 :用于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六)各单位其他专用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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