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鄂退役军人发〔2025〕17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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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5-07-31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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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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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相关规定,结合2023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调整退出现役的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标准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744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995元;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47元;
(四)因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872元。
二、调整时间
调整护理费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发放及来源
(一)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精神障碍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四级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所需资金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发放,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荣军优抚医院集中收治期间,护理费由荣军优抚医院统筹使用。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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