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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5-11-18 09:03 来源:洪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退出现役时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动态通知》(民优发〔1993〕10号)也规定,“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七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作标准,调整护理费标准,从当月起按新的调整标准发给护理费”。

2024年7月,依据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我省提高了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和因精神障碍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为每人每月352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为每人每月2816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为每人每月2112元,因精神障碍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残疾军人为每人每月1760元。该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据湖北省统计局统计公报,2023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9864元/年,按照相关规定,拟按照上述基数调整提高全省分散供养的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关联政策: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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