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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洪司办〔2016〕2号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区司法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6-03-23 08:56

名       称:关于下发《洪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洪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03-23 08:56 字号:

各街乡司法所、社矫科、行财科: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洪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1:《洪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2:专职社工考核奖惩统计表(司法所填写).doc

3:专职社工考核奖惩统计表(社矫科填写).doc

 

附件1

洪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确保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任务顺利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司发通【2012】12号的文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绩效考核工资分为基础工资与绩效工资两种形式进行。

二、考核对象、机构、方法

第三条  考核对象洪山区司法局聘用的社区矫正专职社工。

第四条  考核由局社矫科和司法所共同负责对社工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方法按月考核,以检查、抽查、日常考核等方式进行,并将考核情况量化为分值,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司法所负责考核分值为60分,局社矫科负责考核分值为40分。

三、考评内容

第六条  专职社工绩效考核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本职工作、业务工作完成质量四个方面。其中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本职工作三个方面由司法所负责考核,业务工作完成质量由社区矫正管理科负责考核。

第七条  司法所按照附件1《专职社工考核奖惩统计表》,对专职社工思想作风遵章守纪、严格执法廉洁自律、业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  社矫科按照附件2《专职社工考核奖惩统计表》,对专职社工的业务工作完成质量进行量化评分。

四、奖惩办法

第九条  专职社工每月基础工资为2000元,绩效工资为300元。

第十条 专职社工每月考核总分值为100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全额兑现300元绩效奖金,90分以下兑现绩效工资金额为:绩效工资基数300元X考核分数/100。

第十一条 专职社工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的绩效工资全部扣除。1、出现严重违纪违规情况的;2、上级检查出现工作严重不到位的;3、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4、其它因没有认真履职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专职社工在正常休假、工伤休养、休产假期间每月正常享受绩效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各司法所每月30日前将《专职社工考核奖惩统计表》交至社矫科,由社矫科将每名社工考核得分与司法所考核得分汇总后上报行财科,由行财科按照当月考核结果发放工资。

第十四条 专职社工每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社工在聘用期内违反《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劳动合同》第九条,或者发生违反《武汉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连续两个月考核在60分以下,由司法局主管部门批准解除与专职社工人员的聘用合同,作辞退处理。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社矫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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