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武汉市洪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洪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公开以下信息:
(一)机构简介:办公地址、办公时间、机构职责、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办公电话;
(二)领导简介:领导姓名、职务及分工;
(三)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四)权责清单;
(五)财政预算、决算、政府采购信息;
(六)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公示公告;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网页地址:https://www.hongshan.gov.cn/xxgk/jbxxgk/zfxxgkzdml/qz/qkjj/202510/t20251027_2666900.shtml
2.公开形式
(1)武汉市洪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网址(https://www.hongshan.gov.cn/zfbm/jkj/fdzdgknr/jgsz/);
(2)“洪山经科”微信公众号(附二维码);

(3)报刊、广播、电视等。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洪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相关政府信息。
1.申请提出
向洪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也可以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ongshan.gov.cn/xxgk/ysqgk/)在线填写信息。为提高办事效率,请申请人尽可能采取网上方式提出申请,并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细、明确。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申请征地相关信息的,建议一并提供具体位置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传真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现场受理:申请人可以到洪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洪山区融创智谷C5栋副楼)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联系电话:027-87678826。
(2)网上受理:洪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www.hongshan.gov.cn/xxgk/ysqgk)。
(3)信件受理:申请人通过信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收件人:武汉市洪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洪山区融创智谷C5栋副楼;邮编:430070。如未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或填写为其他行政机关名称的,以实际流转至洪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办公室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获取纸质《申请表》填写并签字,与身份证明文件一同以传真形式发送至本机关传真号码027-87374458。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申请处理
(1)审查
本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2)登记、分发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分发到相关业务科室处理。
(3)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单位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收费说明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